但《宋刑统》却规定得很清楚,土地权属变更和付钱没有关系,只要官府土地备案变更,特殊情况以契约签订日为准。

        而这道题说得请很清楚,因为是无主荒地,那么官府应该还没有相应的地契,这就属于特殊情况,就应该以双方签订契约为土地所有权变更的依据。

        而县令的判决却是契约本身签订无效。

        这应该和官府土地备案变更没有关系,而是县令认为王生开垦无主荒地十亩,不能成为自己的土地,所以不能转让。

        但《宋刑统》中有明确规定,开垦荒地十年,即可视为己有。

        说明县令还是没有吃透《宋刑统》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一道题就可以回答了,县令的判决不合理也不合法。

        如果他范宁是县令,又该怎么判决呢?

        范宁沉思片刻,便提笔在草稿纸上一条条写了出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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